团体标准化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规范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与科技进步,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知识产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协会标准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GB/T 20004.2-2018)、《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GB/Z 43194-2023)等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涉及的专利、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处置以服务地理信息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为宗旨,鼓励协会团体标准采纳必要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遵守公开透明、利益平衡、促进创新、诚实守信的原则,目标是通过先进标准引领地理信息产业链创新发展,尊重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应是必要知识产权,即实施该项标准所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制度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的问题,参照国际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GB/Z 43194-2023)执行。
第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披露和公布:
(一)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发布等环节,发起单位(或主编单位)应在相关材料和标准文本中主动声明所涉及的专利及专利权人、专利许可政策(免费或收取合理许可费等)等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等书面材料。
(二)标准发起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启动起草工作时和编制过程中,应将标准涉及专利情况主动告知标准编制工作组的所有相关单位和起草人。在编写过程中如涉及其他专利,应及时告知标委会办公室,并在后续材料中主动声明。标准编制工作组各单位应对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协商一致。
(三)标委会办公室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立项公告、正式发布公告时,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专家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函等材料时,应披露标准所涉及的专利及专利权人、专利许可政策等信息。
第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
标委会办公室应当协调标准编制工作组相关单位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八条 标准正式发布前,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应与相关专利权人签署专利许可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的标的、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清单、涉及的团体标准名称、费用的支付、实施许可方式、许可的有效期间和地域范围等。
第九条 专利权人如转让相关专利,应和专利受让人明确对协会所承担的义务,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相关专利的义务继承的条款。如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告知协会。协会标委会应及时对相关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并将涉及专利的变化情况及时披露。
第十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及时关注专利的状态,信息有更新时,应及时通知标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及时组织复审。
第三章 团体标准版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正式出版发行。协会对以下纸质、电子等形式的出版物拥有版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会团体标准;
(二)协会团体标准衍生品;
(三)协会团体标准相关出版物等产品;
(四)协会团体标准合作出版物。
第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书面授权,不得印刷、销售、翻译和冒用。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须事先征得协会的书面同意:
(一)任何组织、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协会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二)任何组织、个人将协会团体标准作为有偿服务或有偿服务的一部分,即使对提供协会团体标准不直接收取费用;
(三)出版单位出版协会团体标准汇编。
第十四条 非正式审批或发布的协会标准,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和传播。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享有团体标准前言署名的权利。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和各组织、大众可通过协会秘书处或协会网站获取协会团体标准内容,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协会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各种形式转载标准时应通过协会网站获取标准的正式版本和最新版本,保证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并标明来源出处。
第十七条 协会与其他组织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知识产权为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引用或参考其他标准组织或机构发布的标准时,应遵守所引用或参考标准的发布组织或机构的版权政策。
第四章 涉及商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标识、商标所有权归协会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随意使用。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CAGIS”。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商标采用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徽标(Logo)作为商标。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商标使用管理、商标印制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团体标准相关编写单位在开展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以及通过标准开展的认证、检验、检测、评价和推广等活动,应在协会的指导下规范使用标识和商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协会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等相关行为,并通过警告或者法律的途径予以处理,并追缴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